入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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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法学会章程(2013)


2021-11-19 lncivillaw 点击:[]

(2013年10月19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民法学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Civil Law Institution,缩写为 LCLI )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我省民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热爱、支持民法学研究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在民政厅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省民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和开展民法学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繁荣我省民法学事业,促进我省民法学事业发展;紧密联系实际,为我省地方法治建设服务,推进依法治省,促进我省地方法治建设,为实现我省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服务;坚持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序,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权利保护,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法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黄浦路596号(阳光数码大厦40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民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二)积极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

(三)组织开展国内、省内、地区和国际间的民法学学术交流与友好往来;

(四)依法编辑出版民法学书籍、刊物和资料;

(五)组织、参与有关民法学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开展和提供顾问、咨询、援助、策划、论证、决策等法律服务工作;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业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是具有一定民法学理论基础或者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热爱、支持民法学研究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是热爱和支持民法学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单位。

凡个人或者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即为本会个人或者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利用本会研究条件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本条第(一)、(二)项须以无记名投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除有特别限制外,凡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自动当选本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并提请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法学理论或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一般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应当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为民主决策机构。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理事成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法律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定期予以公布,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一条: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活动规则(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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