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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章程(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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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是全省民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民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组织、推动全省民法学研究和民事司法实践活动,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辽宁省法律文明和法律文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组织辽宁省民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法律与法学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

第四条 参与社会实践,对辽宁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民法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问题,组织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五条 组织全省民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学术活动。

第六条 参与辽宁省相关地方性立法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提出立法建议。

第七条 在本会条件范围内,组织开展各种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编辑与本会相关的书刊、信息资料。

第九条 参与一定的法律宣传工作。

第十条 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工作,使支持本会工作的会员能够从本会的工作中受益。

第十一条 反映全省民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一定法学研究能力的辽宁省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热爱、支持法学研究的企业界、经济界人士,经本人申请或者经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辽宁省法学会或者本会审核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各市法学会、各专业性研究会、各类法学或者法律团体、热爱和支持法学研究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辽宁省法学会或者本会提出申请,经辽宁省法学会或者本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书面报告本会,即确定为退会。

本会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根据规定利用本会资源、获得有关信息资料。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为团体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四)撰写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参加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代表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

(二)委派代表参加本会会议和其他有关活动;

(三)根据规定利用本会资源,获得有关信息资料;

(四)要求本会或者其会员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团体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根据需要向本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四)根据条件或需要为本会的学术活动提供一定条件;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推荐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辽宁省法学会或者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者提前举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人申请,经辽宁省法学会或者本会确认产生。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确认产生的会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制定、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活动规则;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由辽宁省法学会或者本会常务理事会组织召开,由会长或者辽宁省法学会指定的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设有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有关单位推荐,经辽宁省法学会审核同意。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正常情况下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召集人负责召集,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或者有常务理事会要求的理事人数出席,始得举行。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时,讨论通过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理事;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时,增免理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凡本会理事不参加当年的理事会会议并与本会失去联系者,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

凡本会理事已经不在原推荐单位任职者,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但有新单位继续推荐并经本会审核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会长或者会长候选人推荐,经辽宁省法学会审核同意。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的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正常情况下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召集人负责召集,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或者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联合要求的常务理事出席时,始得举行。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休会时,研究确定本会会务;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在理事会休会时,增免理事、常务理事;

(五)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聘请本会学术顾问和组织其他学术机构。

(六)审查本会的收支情况;

(七)决定对会员的除名。

凡本会的常务理事或者其所在单位,均有承办本会学术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是本会的负责人。在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或者辽宁省法学会指定的副会长负责本会工作。

常务副会长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会长候选人由辽宁省法学会确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候选人由会长或者会长候选人推荐,经辽宁省法学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有执行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和落实本会日常工作的重大或者具体事项,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其职权。执行委员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会长指定的其他骨干人员组成。执行委员会的工作由会长和常务副会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参加本会具体工作的人员组成。

秘书处由秘书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开展包括审核会员入会、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等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会 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务,由秘书处负责,或者由秘书处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辽宁省法学会拨款;

(三)社会各界资助;

(四)法律服务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大连海事大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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