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8日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活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及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国长青同志对法学会工作的指示,经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以下人员按退会处理:
一、自动退会的原副会长7人:
郭洁,女,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永恒,男,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德润,男,大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王杰文,男,大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李辰章,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
黄祖黎,男,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院长;
范雅忠,男,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
二、自动退会的原常务理事19人:
1.宋云霞,女,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军事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2.赵华明,女,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3.郝耀武,男,大连大学人文学院法学部副教授;
4.孙一博,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5.李志新,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6.赵权,男,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7.曲维东,男,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
8.金晓楠,男,营口市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院长;
9.都大鹏,男,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院长;
10.李直绳,男,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院长;
11.李嘉琪,女,营口市老边去人民法院院长;
12.刘文兴,男,凌源市人民法院院长;
13.刘国庆,男,建平县人民法院院长;
14.韩鹏,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
15.张诚尧,男,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6.周娜,女,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7.戴东风,男,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8.王彤,男,辽宁省检察院辽河分院副检察长;
19.熊再峰,男,鞍山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三、自动退会的原理事23人:
1.焦淑敏,女,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衣庆云,男,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王乔,女,中国刑警学院副教授;
4.景冬梅,女,沈阳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师;
5.张岩,女,大连市西岗区法院研究室主任;
6.肖宏平,男,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民庭副庭长;
7.宋坤赤,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
8.马维奇,男,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调研员;
9.张倩,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10.蔡曙光,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
11.侯向阳,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12.刘永志,男,朝阳市中级法院助审员;
13.李继军,女,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
14.张宏伟,男,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
15.崔铉福、男,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
16.邓红,女,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
17.李雁冰,男,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
18.刘国权,男,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
19.陈国华,男,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
20.孔俊华,女,辽宁省检察院辽河分院;
21.何淼,男,沈铁分院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
22.王闯,男,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23.许传恩,男,辽宁法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1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