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理事(会员)、有关单位: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定于2011年9月9日—10日召开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学术会议。会议由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在沈阳市举行。参会人员有:省法学会的领导、各市法学会的代表、研究会会员和理事、论文作者、特邀嘉宾等。现将有关会务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1年9月10日举行,9日下午5点30前报到。需要《邀请函》的参会人员,请与会议承办单位联系或者到会时领取。
二、会议地点
沈阳东佳瑞士酒店。地址:沈阳师范大学(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南200米。乘车路线:沈阳北站乘236路公交车四台子站下车即是,沈阳站乘255路四台子站下车即是。自驾车从沈大高速沈阳三台子下口北行500米即是。
三、会议内容
(一)学术研讨
(二)张新宝教授学术报告
四、论文要求
本次学术研讨会以《物权法》的适用及完善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及完善问题研究、《人格权法》的制定、《著作权法》的修改、《继承法》的修改、民法法典化问题、辽宁省民事审判相关问题共七个问题为主要议题。请各位作者围绕这一主题撰写论文。作者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和研究情况撰写其他方面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论文参会。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
论文电子版(word文档)请于2011年8月1日前发至民法学研究会信箱:lncivillaw@163.com。每篇论文收取评审打印费100元,请在论文电子版发出的同时寄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金万红)收,邮政编码:116026。
凡提交的论文符合会议要求的,由会议统一打印成集。
提交本次会议的论文拟择优继续编辑“2011年民法理论与实践”学术论文集。
会议将组织论文评奖,获得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者,将颁发获奖证书。
提交会议的论文应当主题鲜明、条理清晰、语言流畅、层次分明、行文规范、逻辑严谨。为方便论文编辑,具体规范要求如下:
(一)首页左上角顶格标记以下字样: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民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论文(五号宋体)。
(二)论文题目一般不超过20字(小二号黑体)。
(三)论文题目下为作者署名(小三号楷体),并在署名右上角加脚注,脚注内容写明作者性别、单位、职务等个人基本情况。
(四)论文作者署名下,用括号在内标明:单位名称、所在城市、邮政编码(五号楷体)。如(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 116026)
(五)论文正文前有200字左右的摘要和3—5个关键词(五号宋体)。
(六)正文(小四宋体)。
(七)文中一级标题(四号黑体),其他下级标题字号与字体同正文。
(八)正文中注释(作者简介除外),一律用脚注,用自定义“[1]”序列号码,全文统一排序,全文注释体例要统一。
(九)论文一律用A4纸编辑排版。
(十)论文(正文)结尾处注明作者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具体格式和体例等要求事项,请参见“论文范例”(已登录在本会网站 “入会指南——表格下载”栏目)
五、联系方式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的联系方式为: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李 巍:电话:0411—83889625(办),手机:15909859855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金万红:手机:18940891089
王文军:手机:18940891061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 彬:电话:024—86592483(办),手机:13604013147
六、会务费用
参会人员差旅费、住宿费自理。会议收取会务费200元。
七、其他注意事项
由于订房数量有限,务请与会者回执确认参会事宜。谢绝携家属参会。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1年4月22日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11年学术会议参会回执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本人将于2011年9月9—10日参加贵单位承办在沈阳市举办的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学术会议。
特别要求:
本人联系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回执人签名:_____________
2011年月日
本回执请寄: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彬收。邮编:110034。信封注明“会议回执”字样。